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厉彦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244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70196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25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1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15年6月9日的借款本金1521437.65元、利息22443.18元及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二、被告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厉彦池、被告张芙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50元,由原告负担880元,被告负担397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