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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市监罚字〔20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 ”化妆品 69瓶(盒)、“ ” 化妆品29瓶、“ ” 化妆品21瓶、“ ” 化妆品22瓶、“ ” 化妆品15瓶、“ ”洗衣液66桶、 “ ” 洗衣液54袋和 “ ”运动鞋186双,并处罚款50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虚标高价原价,实际以低价销售的虚假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不正当价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总计处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2
    决定机关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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