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葛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911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商初字第00772号 |
案号 | (2016)苏0105执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日期 | 2016-05-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30万及以6722342元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的相应利息,直至货款本息付清为止。2015年12月20日前6722342元货款本金的全部利息12万元、第一期货款本金3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及减半收取诉讼费34061元,共计554061元于第一期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前未能足额支付554061元,则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以6722342元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并且立即付清全部本息,及律师费15万元、诉讼费34061元。如果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第二期及后期任一期的本、息,则应立即归还未还部分全部货款本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计算该未还部分货款本金的利息。被告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吴晓秉、葛雁对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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