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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91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00303号
    案号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0
    发布日期 2015-09-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孙洪良的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损失合计850000元,由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41667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孙洪良有权就工程款81423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诉讼费损失6753元的未支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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