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水罚〔2020〕00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9月22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在李秀梅的陪同下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正常营业中;2、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店二次供水进行采样并检测。?2020年9月30日收到检测报告,水中游离余氯为0.01mg/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20年9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10月10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水罚告〔2020〕007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1项的",裁量幅度为"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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