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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绿春县鸿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53166****7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531民初306号
    案号 (2017)云2531执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绿春县鸿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处然经济损失赔偿款8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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