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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规自然罚决经开字[2019]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16609380.61元+5672592.66元+126449元)×10%=2240842元(人民币:贰佰贰拾肆万零捌佰肆拾贰元整,工程造价以《长春和润艺术酒店精装修工程预算书》、《嘉禾大厦地下一层拆改工程预算书》为准)。(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0
    决定机关 长春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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