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7﹞JK0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存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桶交由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回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转移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存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桶交由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回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转移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6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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