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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美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6733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威民二初字第30号(2016)鲁民终667号
    案号 (2016)鲁10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美兴、被告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戚钰薇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6741元后的利息; 二、被告郑美兴、被告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戚钰薇律师费损失212400元及保证费损失55000元; 三、被告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郑美兴、被告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美兴、被告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335元,原告负担1663元,被告郑美兴、被告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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