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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恩环罚〔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恩城街道沙联村民委员会原恩平市榕华新型页岩建材厂沙联分厂厂房处进行检查,发现恩平市万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有限公司受你单位委托在2020年8月1日至30日期间运输约1300吨陶瓷废泥到原恩平市榕华新型页岩建材厂沙联分厂处填埋处置。2021年2月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阅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和江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你单位在前述两个平台都未对2020年8月份委托恩平市万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的1300吨陶瓷废泥相关情况如实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恩城街道沙联村民委员会原恩平市榕华新型页岩建材厂沙联分厂厂房处进行检查,发现恩平市万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有限公司受你单位委托在2020年8月1日至30日期间运输约1300吨陶瓷废泥到原恩平市榕华新型页岩建材厂沙联分厂处填埋处置。2021年2月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阅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和江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你单位在前述两个平台都未对2020年8月份委托恩平市万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的1300吨陶瓷废泥相关情况如实申报。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2021年2月1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8
    决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