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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1483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黔七民初字第1163号
    案号 (2019)黔0502执恢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琪、周恒宇、水城县新寨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晋芬借款人民币5795100.00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单开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金芬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930.00元,由原告金芬承担人民币107870.30元,由被告尹琪、周恒宇、水城县新寨煤矿共同承担人民币44059.70元;保全费(两次)人民币10000.00元,由被告尹琪、周恒宇、水城县新寨煤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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