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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56****88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民初604号
    案号 (2021)苏05执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104844.27元、复利204665.84元(该利息、复利计至2020年3月13日),以及之后的利息与复利(其中30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3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按照年利率10.5%自2020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0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100000000元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14计算至2020年6月5日,按照年利率10.5%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1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1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2020年6月9日,按照年利率10.5%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则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自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39190000元以及以139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80000元;四、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虞松波对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虞松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4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9248元,由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虞松波负担。1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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