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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857****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03民初1096号
    案号 (2022)赣0803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日期 2022-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邱登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青原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100万元利息,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年利率7.5%计算,罚息从2021年4月1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9.75%计算;80万元利息,从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年利率7.5%计算,罚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 被告邱登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原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谢兰英、江西中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登华追偿; 四、原告青原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中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新余市城南白竹路2099号(天工颐园)5幢114复式、114房(不动产权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311982号)、7幢124复式,124房(不动产权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308159号)、7幢125复式、125房(不动产权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308160号)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000元,由被告邱登华、谢兰英、江西中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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