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罚字[2022]第200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07 |
行政处罚内容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林水罚字〔2021〕45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下旬,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经鉴定,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松木和阔叶树,其中松木128株,阔叶树274株,共计402株,立木蓄积计8.8109立方米,材积计4.7497立方米,滥伐的林木价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叁元整(¥2643.00元),滥伐范围为一般商品林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根华供述,2021年8月下旬,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实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下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的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土地现状等事实。4、关于征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的权属。5、衢州市全盛森林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龙游县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松木和阔叶树,其中松木128株,阔叶树274株,共计402株,立木蓄积计8.8109立方米,材积计4.7497立方米,滥伐的林木价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叁元整(¥2643.00元),滥伐范围为一般商品林地。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机关认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龙游县塔石镇杜山徐村“白煤山”林地上的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6 |
决定机关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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