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罚字[2022]第200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07 |
行政处罚内容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林水罚字〔2021〕41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8月23日,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龙游县塔石镇杜山徐村“东坞煤洞口背”处占用林地,堆放生产物料,占用了一部分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范围面积为3040平方米(4.5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0560元(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授权委托人方根华供述,因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实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土地现状等事实。4、衢州市全盛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范围面积为3040平方米(4.5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0560元(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5、有关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机关认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4.56亩,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6 |
决定机关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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