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罚字[2022]第200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07 |
行政处罚内容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林水罚字〔2021〕40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8月23日,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毁坏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因生产需要在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造成毁坏林地。经鉴定,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面积为1911方米(2.86亩),毁坏林地范围已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751元(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壹元整)。涉案范围内均为商品林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授权委托人方根华供述,因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需要,未经批准开挖林地造成林地破坏,毁坏林地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实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开挖林地,毁坏林地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土地现状等事实。4、衢州市全盛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毁坏林地一案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面积为1911方米(2.86亩),毁坏林地范围已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751元(大写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壹元整)。涉案范围内均为商品林地。。5、有关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机关认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面积为2.86亩,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6 |
决定机关 |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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