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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环龙游罚[2021]第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回转窑窑尾出口废气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标准的要求。你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六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废气采样等情况。3.龙环监(2021)测字第266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气超标的情况。4.公司建设项目审批、技改材料,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审批、技改情况。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龙责改字〔2021〕4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6.龙环监(2021)测字第282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6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龙游罚告字〔2021〕5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并于2021年11月30日直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3306872271563133100010000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决定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