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环龙游罚[2021]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4月9日,我局龙游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区物料堆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堆放的物料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物料露天堆放,无防淋溶、防渗漏等措施,物料周边有淋溶废水汇集。你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受托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物料堆放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等情况。3.尾矿渣购销合同、有色金属灰渣(选矿粉末)销售合同、铜矿渣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购入的物料情况。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龙责改字〔2021〕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2021年6月4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龙游罚告字〔2021〕3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并于2021年6月8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3306872271563133100010000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7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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