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环龙罚字〔2019〕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粉尘收集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环保管理混乱,厂区内生产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成品区和熟料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排气管密封处破损导致粉尘外排。2019年10月10日我局龙游分局再次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已对粉尘泄漏位置进行了维修,对熟料区进行了全封闭,并对厂区进行了清理,增加了道路吸尘、洒水频率等,但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水泥装卸区域既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也未完全密封,现场粉尘呈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采取有效粉尘收集处理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等。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采取有效粉尘收集处理措施的情况等。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龙)责改字〔2019〕2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2019年12月13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龙罚告字〔2019〕4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12月19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衢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帐号:龙游县支金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7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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