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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20]138
    违法行为类型 前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出租电子商务园大楼A幢(开发大道900号)、B幢(开发大道800号)部分房屋给台州市潮奇木家具有限公司等17家承租户,应收取房屋含税租金16769148.00元[其中2017年8263156.00元,2018年8505992.00元(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314640.00元,5月1日至12月31日8191352.00元)],你单位没有将这部分租金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并申报纳税。2.你单位电子商务园大楼(A、B两幢)竣工验收日期是2017年7月21,实际于2017年1月开始搬入使用A幢大楼7-8层,计建筑面积5098.99平方米;并同时将A幢7层的西边,计建筑面积365平方米租给台州驰骋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你单位从2017年7月开始计算以上大楼的非出租部分房产税,由于以上两幢大楼土建及安装工程的竣工决算报告未出,经你单位核对、计算,确定该两幢大楼的2017年1月房产税计税原值的为162125557.30元(含土地出让金51730000.00元),2017年非出租用房屋应纳房产税537784.32元,2017年已纳非出租用房屋房产税385627.20元。3.你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与承租方陈媛媛等签订的24份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与承租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的2份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与承租方台州市金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1份LED屏场地租赁协议书,合计租赁金额为150512275.07元(其中:2017年117105918.79元、2018年33406356.28元),你单位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以上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1446662.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266.34元、房产税321994.27元、印花税141903.4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处罚决定: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05913.0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台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李灵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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