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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宾市长宁县钰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406****21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502民初302号
    案号 (2022)川1502执1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5
    发布日期 2022-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声玉、宜宾市长宁县钰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伍贤西货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袁声玉、宜宾市长宁县钰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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