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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7月20日08时45分,当事人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海街6号山海华府小区物业工作期间,在该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处于规定关闭时间内,分类投放口被临时开启后并未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定时对该点进行巡查,尽到监管职责。经核实,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我局执法队员指出后,当事人安排员工将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口关闭。2027年0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舟普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3-02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无需陈述、申辩,希望我局尽快予以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工作,及时整改,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