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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东方新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972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冀0304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山西智龙煤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智龙煤制品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秦皇岛中京贸易有限公司垫资款57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西东方新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570万元垫资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智龙煤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智龙煤制品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00元,由被告山西智龙煤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智龙煤制品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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