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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6MA****EB5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1730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2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杨新卫与被告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合同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日解除;二、被告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新卫租金、管理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124218.25元及利息(其中租金及租金保证金共计48014.9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管理费及管理费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装修押金等共计76203.35元的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新卫装修费280709.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杨新卫的其他诉求。如果被告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0892元、保全费427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0162元,由原告负担599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172元(被告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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