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8日10时28分,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上城区(原江干区)杭政储出【2020】17号地块生活区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当事人在该项目工地生活区摆放有两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其中一只灰色桶内有枇杷果皮、面条、废弃塑料袋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另一只桶内有茄子、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筷子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枇杷果皮、面条、茄子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桶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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