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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占道许可手续,于2021年04月26日13时在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灯芯巷口龙兴广场工地施工时,占用延安路部分人行道搭建水马围挡,现场占用人行道面积为长9米*宽0.8米=7.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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