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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下)应急罚〔2021〕17号被处罚单位: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号邮政编码:31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伟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单位)杭政储出(2020)48号地块住宅(设备套公建)用房二标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现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司索工高某某、杨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黄沙吊装作业,起重吊装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人员在吊臂下方主干道上通行,且现场无信号司索工,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反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应急法规[2019]18号《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裁量基准1: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4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1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