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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4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滨江湖光山社五六期A标生活区项目部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鸡蛋壳(易腐垃圾)、废弃塑料袋(其他垃圾),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易拉罐(可回收物)、包装袋(其他垃圾)、矿泉水瓶(可回收物),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其他垃圾)、餐巾纸(其他垃圾)。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8月6日16时4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生活区项目部为当事人在工地红线范围外租赁土地所设置,当事人为该生活区项目部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生活区项目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987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7日10:2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1月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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