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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东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284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91民初1577号
    案号 (2018)冀0391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日期 2018-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秦皇岛都市宝生态木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出口加工区内湖北北路18号标准厂房北侧一层、夹层办公室及配套实施、附属物,并协助原告办理水电等相关过户手续;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秦皇岛都市宝生态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给付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的租金13563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356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二倍);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秦皇岛都市宝生态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使用费(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租赁物为止按照每天904.2元计算); 四、被告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被告秦皇岛都市宝生态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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