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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金华市西市街159号的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喷淋泵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工商银行(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2018年2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1
    决定机关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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