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泽交综执字(2021)5100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船舶未安照规定开展自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邳州市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东方拖22船舶未安照规定开展自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0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洪泽区地方海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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