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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兰州诺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敬红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431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258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3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兰州诺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世纪海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七十万六千七百九十五元及利息损失四万五千零五十二元。如果被告兰州诺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世纪海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世纪海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兰州诺氏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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