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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濮阳县荣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德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683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6号
    案号 (2016)豫09执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6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濮阳县荣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俊领工程款1888.5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李俊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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