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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28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3509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4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 二、被告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40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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