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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28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案号 (2012)深南法执字第01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8-29
    发布日期 2015-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立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余下货款955350元;二、被告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立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856.8元(9553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1年7月30日起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1年9月15日止)。本案受理费17267.31元,由原告深圳市金立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87.21元,被告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2480.1元,此款原告已预缴,不退,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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