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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地税泗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嵊泗县黄龙乡龙元大酒店-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丢失发票对你(单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丢失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询问该纳税人有关发票及涉税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告2014年第6号)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14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5
    决定机关 嵊泗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包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