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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乐综执处字[2020]第02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安清酒店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9-2817:25:00,温州市安清酒店有限公司在乐成街道旭阳路与双雁路交叉口银祥大厦门口道路上,乱排放废水。经查,当事人排放污水,污染路面面积为8平方米(长4米,宽2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成中队2020-10-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成中队2020-10-16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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