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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环定罚决字[20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将多余的混凝土废料及砂石沉渣擅自露天堆放于厂区外东侧空场地,场地虽建设了围堰,但未采取防流失等措施,且部分废料露天堆放在场地围堰外侧空地上。经调查,本次涉案固废约10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故不再责令改正,又鉴于该公司无违法所得,故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1
    决定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史国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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