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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环定罚决字[20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厂区办公楼西侧废水沉淀池有水外溢至厂区地面,部分废水通过厂内雨水沟外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定环监(2021)水字第195号监测报告显示,排放口废水的pH值为11.2,悬浮物浓度为178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限值,即pH值排放浓度限值6-9,悬浮物排放浓度限值150mg/L。该公司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故我局不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1
    决定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史国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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