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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运政罚〔2021〕0210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3日18时15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舟山金塘收费站出口对浙L32173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郑志平,车辆所有人是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柴油从舟山定海岑港到舟山定海金塘,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8月7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勘验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史国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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