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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122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1002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7.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暂算至2020年1月13日为330079.14元(以本金797.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29日按月利率3.9875‰计收利息为300133.41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3.9875‰加收50%计收罚息至2020年1月13日为23331.92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2020年1月13日为6613.81元),此后以本金797.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987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上述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郑连红、被告祝伟华、被告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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