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姜堰区红粉佳人娱乐城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邹建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372968-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2民初2332号 |
| 案号 | (2017)苏1282执19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 发布日期 | 2017-11-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红粉佳人娱乐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涉案24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240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红粉佳人娱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7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原告负担567元,被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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