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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6号由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金色家园小区(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朱立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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