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滨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市***区***61号的中赢康***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银行账号:7870****04434673001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朱立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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