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801200424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8时57分在西湖区金色蓝庭2幢2单元前存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湖区金色蓝庭小区物业,检查时发现金色蓝庭2幢2单元前设有的绿色的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黑色垃圾袋包裹的牛奶盒、编织袋等混投垃圾。现场查处时有两名见证人参与执法。后经复查,当事人撤销了该幢楼下垃圾桶,改为集中统一收取生活垃圾,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的规定,本处罚记录将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4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立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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