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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94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4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48292】。限被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润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814元及利息;利息以9681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7.1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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