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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恒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23****7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280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3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8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6700000元,支付利息150286.67元;二、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6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三、若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宝山道1772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107010919019)所得价款在64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5189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107030910522)所得价款在84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被告天津云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恒美实业有限公司、刘成林、张景兰针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云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恒美实业有限公司、刘成林、张景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若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杨晨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伴山人家54-3-101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107021303669)所得价款在35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云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恒美实业有限公司、刘成林、张景兰、杨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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