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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67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2县
    案号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2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钟祥市美亚迪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下余借款本金5万元及约定利息16.34万元(20万元算至4月15日,5万元算至7月28日)于2015年7月28日还清。 二、如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钟祥市美亚迪涂料有限公司不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逾期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息至还清时止(以2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5万元自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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