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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67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9号
    案号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2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玉华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0.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合计70.8万元。由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借款40万元,2016年3月10日前偿还借款30.8万元; 二、若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款额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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