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853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3民初321号 |
案号 | (2021)苏0813执10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淮安鑫辉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张等新货款267254.4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淮安鑫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26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合计53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淮安鑫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668825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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